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合法嗎?
有的企業(yè)在招用勞動者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“保證金”、“風險抵押金”、“培訓費”、“集資款”、“服裝費”等現(xiàn)金或?qū)嵨?,尤其對接觸貴重物品或現(xiàn)金的工作崗位,企業(yè)往往對新招用的陌生員工有不信任感,向新員工收取保證金或風險抵押金作為擔保,以降低企業(yè)的用工風險。根據(jù)我國《勞動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和抵押金及相關物品。
《勞動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?;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?!眲趧雨P系和一般民事關系不同。民事協(xié)議的當事人一般可以約定一方向?qū)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
勞動部下發(fā)的《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》明確規(guī)定,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,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。你所說的企業(yè)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(guī)定。勞動者在與相關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,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收取各種費用的,是不合法的行為,應注意保留證據(jù),并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。
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對違反以上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。若未交,可以不交;若已經(jīng)交了,可以要求廠方退還,或向當?shù)貏趧有姓鞴懿块T舉報。”
單位收取保證金往往具有一定的強迫性,而勞動者往往是弱者,為了能夠在單位正常工作只得無條件服從,而收錢的單位正利用了勞動者的這一點,并不考慮是否出自勞動者本人自愿。因此,這種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與我國《勞動法》中規(guī)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,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。
服裝費、培訓費、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,公司產(chǎn)品(樣品)、勞動工具、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,造成損失的也可要求賠償,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。此外,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人員收取“中介費”、“報名費”等,公司直接安排的體檢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。對于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以按規(guī)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,但不能向在職的勞動者收取培訓費。
小趙所在的公司收取風險押金的行為是違法的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結果,但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是無效勞動合同,沒有法律約束力。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,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關于風險抵押金的合同條款正是因為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而導致的無效勞動合同條款。而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,因此整個勞動合同是有效的,企業(yè)應當將因該合同無效部分取得的風險抵押金2000元返還。同時,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即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并依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給予處罰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以擔?;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,對該企業(yè)實施行政處罰。
《勞動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?;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?!眲趧雨P系和一般民事關系不同。民事協(xié)議的當事人一般可以約定一方向?qū)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
勞動部下發(fā)的《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》明確規(guī)定,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,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。你所說的企業(yè)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(guī)定。勞動者在與相關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,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收取各種費用的,是不合法的行為,應注意保留證據(jù),并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。
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對違反以上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。若未交,可以不交;若已經(jīng)交了,可以要求廠方退還,或向當?shù)貏趧有姓鞴懿块T舉報。”
單位收取保證金往往具有一定的強迫性,而勞動者往往是弱者,為了能夠在單位正常工作只得無條件服從,而收錢的單位正利用了勞動者的這一點,并不考慮是否出自勞動者本人自愿。因此,這種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與我國《勞動法》中規(guī)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,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。
服裝費、培訓費、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,公司產(chǎn)品(樣品)、勞動工具、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,造成損失的也可要求賠償,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。此外,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人員收取“中介費”、“報名費”等,公司直接安排的體檢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。對于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以按規(guī)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,但不能向在職的勞動者收取培訓費。
小趙所在的公司收取風險押金的行為是違法的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結果,但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是無效勞動合同,沒有法律約束力。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,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關于風險抵押金的合同條款正是因為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而導致的無效勞動合同條款。而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,因此整個勞動合同是有效的,企業(yè)應當將因該合同無效部分取得的風險抵押金2000元返還。同時,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即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并依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給予處罰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以擔?;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,對該企業(yè)實施行政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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